中國擁有輝煌的古代文明,在漫長的發展進程中,中華民族創造了博大精深的燦爛文化,留下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好這些優秀的文化遺產是當代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古代建筑是中國古代文明的重要標志,其建筑形式、營造技藝等是在長期的歷史中形成的杰出代表。其中大部分由于年代久遠和自身建筑特點,需要進行定期檢查和修繕保護。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經公布了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計4295處,其中古建筑類就有1905個單位,占總數的44%。以故宮博物院為例,擁有古建筑面積達16萬平方米,不僅是世界現存最大規模的木結構古建筑群,而且是明清官式古建筑的杰出典范。2002年經國務院批準,故宮博物院開始實施為期18年的故宮古建筑整體保護修繕工程。
在實際工作中,文物保護工作者深刻認識到古建筑的保護修繕不同于其他建筑工程,首先是古建筑的研究過程。其次,在施工過程中既要采用傳統的古建筑營造方法和傳統技藝,又要應用必要的現代科技手段,這本身就是值得詳細記錄和研究的過程。再次,古建筑修繕過程中的修繕方案、工程監管,以及具體施工方法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直接關系到古建筑修繕的質量。因此一套完整的古建筑修繕報告對于總結修繕經驗、改進修繕工程,為今后的古建筑修繕開展,可以提供詳實的檔案資料,是必須為今人借鑒和后人參考的必備文獻。
近年來,我國可移動文物保護體系得到持續完善,繼承和積累了大量保護經驗,隨著現代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在傳統的可移動文物保護領域也不斷產生新的理念和實踐。以文物藏品為例,收藏于我國博物館的全國一級文物藏品就達46630件(套),大量文物藏品需要不斷開展預防性保護,甚至是搶救性修復保護,有時任務十分緊迫。這些可移動文物的修復,蘊含著豐富的傳統修復技藝和手段的信息,越來越多的現代科技手段參與到可移動文物修復之中,傳統修復技藝的保留和傳承,新技術修復手段的運用,都需要進行詳細記錄和科學總結。
對于文物建筑保護修繕工程、文物藏品保護修復工作,提出公開出版記錄報告的要求,不僅是深化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文物保護交流平臺的需要,也是保存一定歷史時期內,中國文物保護狀況的珍貴歷史記錄,其出版本身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也是為人類保存珍貴文化遺產應做的基礎工作。如果將全國范圍內的文物修復檔案分類出版,使廣大文物博物館工作者互相學習、借鑒、交流,將對文物博物館事業產生積極的影響和推動作用,也將為今后的文物藏品研究、保護修復工作,提供可靠而詳實的依據。
2003年5月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并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國家文物局針對田野考古發掘報告出版也提出了相關要求,這些規定實施以來,有效地規范了考古發掘在資料整理階段的工作,極大地促進了考古報告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考古發掘后期整理滯后的局面,促進了考古事業的科學發展。
全國各級文物博物館機構是我國文物保護和研究的主體,在日常的工作中肩負著重要而繁重的文物保管和文物保護責任。一座文物建筑的修繕或一件珍貴文物藏品的修復過程,會產生大量的修繕和修復資料,這些資料包含著豐富的歷史信息,面對大量文物建筑修繕工程和文物藏品修復工作,如果沒有明確和剛性的要求,不及時整理和出版報告,隨著人事和機構的變化,這些資料的正常出版將難以保證,珍貴信息將永遠埋沒于歲月之中。因此應將此類報告的出版,作為文物保護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法律形式提出明確要求。
>> 上接第1版
目前,針對古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等文物保護類工作,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出版要求。雖然,在2003年3月由文化部公布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的規定。但是,作為工程驗收而提交的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與文物保護類報告不能同日而語。在這方面,應該借鑒國家針對田野考古發掘報告出版的相關要求,建立編制和出版文物保護類報告的相關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類報告的出版,往往受到出版經費不能保障的困擾。目前,出版經費缺乏保障和不能及時到位成為制約此類報告及時出版的重要因素。近年來,考古報告的出版由于有法律的要求和出版經費的保障,得以順利實施。文物保護修復工作和考古發掘同樣具有不可逆性,與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密切相關的文物保護工作報告,承載著大量原始的文物信息,是傳承和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應當成為中國可持續文化發展的一部分,成為加強我國文物博物館事業建設的一個新的努力方向。
為進一步健全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整合文物資源,使具有杰出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建筑和文物藏品實施修繕和修復工作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將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納入更加科學、規范和法制的軌道,應該建立法規健全、監管到位、保障有力的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報告編制出版機制。
為此建議,由國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起草制定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類文物保護報告整理出版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明確編寫報告內容、出版時間等要求。明確文物保護報告出版是文物保護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并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處罰措施。要求在進行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等文物保護工程審批時,將報告出版工作納入申報審批程序,明確相應的報告出版經費預算。并由文化文物部門申請財務部門劃撥專項出版經費,用以支持文物保護工作報告的出版,實施??顚S?。鼓勵對文物建筑和文物藏品現狀及保護、修復過程進行更為詳盡的數字信息采集,逐步建立文物保護修復“數字化實錄”,使專業人員查找資料、了解最近動態更加便捷和全面,提升文物建筑修繕和文物藏品修復的科技手段和文化含量,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