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主席簽署發布了全國人大對國家《文物法》等12部法的修改決定。涉及文物法的修訂有兩條: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此后至7月15日,廣州日報為此編發了一篇報道,題為《文物拍賣審核權下放引爭議 網友:鼓勵盜墓走私?》,在網上引起不小的反響,僅據百度搜索,轉載的網站達13600個之多。7月19日,北京商報編發了相同主題的報道,題為《文物拍賣審核權下放 是市場福音還是加劇盜墓》,轉載的網站達六百多個。至少在網絡空間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特別是兩篇文章的標題都是把拍賣和盜墓做了邏輯聯系:進而把這次人大修法的效果指向了放寬盜墓行為,當然,退一步說,后者也可以視為心理暗示。無疑,這樣的標題,是吸引眾多網站競相轉載的直接動因。這個邏輯聯系和心理暗示,在文中又進一步發揮成北京大學一位教授對這一命題的解讀:“無論如何,盜墓文物是不可能‘轉正’的”,把拍賣和盜墓這兩個概念又拉在了一起。(文中完整的表述是:但在“文物法”修訂過程中,也確實存在各方利益的博弈。坦白說,目前無論是立法機構還是人大代表,都有不少有錢人的“代言人”。他們希望拍賣市場、民間交流、文物市場將來管得越少越好,給民間私藏“出土文物”以“名分”。但我相信,無論如何,盜墓文物是不可能“轉正”的,因為這違背了《憲法》的基本條款。在我們國家,土地國有,出土文物自然也應屬于國有。)
較真地說,上邊這個產生了很大網絡效應的媒體新聞命題,是偽命題!而且跟全國人大這次修法的原因和實情沾不上邊。
讓我們把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的實情按時間順序梳理一下。
一九八二年頒布的新文物法,是新中國第二部文物法,較之第一部,很大的改動在于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首次肯定了文物可以私有,即承認私人擁有文物的合法性。由此,進而在文物流通形式的配套上,開了拍賣的市場渠道,以配合其在流通行為上的合法性。很顯然,這兩個概念之間的聯系,是符合邏輯的,是法律程序的必然結構: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就不可避免地必然導出其所需要的流通環節的合法性。
鑒于文物藝術品拍賣業態的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在我國尚無基礎。作為拍賣初創階段,這部文物法對文物拍品的監管采取了從緊的規范,即體現在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要義就是設定了文物拍品在拍賣前要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目的是防止違禁文物進入流通,主要是針對出土、出水、涉案、走私、地面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等違禁文物,以及便于國家及早掌握珍貴文物的優先購買。雖然此法條在國際上并不多見,但是鑒于我國的國情,在初期法規從緊是合度的。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原文是:“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今年全國人大的修改決定中,只是把上述條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刪除,但是,國家對文物拍品的監管這一法律授權沒有動搖。很顯然,這僅僅是審核技術層面的調整,國家主管部門仍然可以利用“備案”這個程序,對省市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質量加以監管和復核。很清晰,這里并沒有上述媒體解讀中的權力”放開、下放“。
根據這個梳理,近來成為熱點的事情的法律脈絡是很清晰的。
下一個層次,關于上述有關拍品審核的一個技術環節調整和刺激盜墓的聯系,顯然是風馬牛不相及。
大家知道,中國盜墓始自兩三千年前甚至更早。而與此同時,歷代政府都把盜墓視為犯罪而毫無例外。近來我閱讀明代史料筆記文獻,恰好看到相關記述:
洛陽水土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轆轆汲綆有長十丈者。然葬雖如許,盜者尚能以鐵錐入而嗅之,有金、銀、銅、鐵之氣而發。周、秦、漢王侯將相多葬北邙。。。。。。然大冢禁于有司,不得發,發者其差小者耳。(明 王士性《廣志繹》)此中可窺知明政府對國家重點文物的保護是由有司實際承擔和執行的。
大家也知道,出于復仇、戰爭和劫財的欲望,幾千年來的盜墓行為從沒停止過,這已成為中國歷史的一部分,有學者王子今還出過一本《中國盜墓史》專著。但是與此同時,反對盜墓,是幾千年來的歷代封建王朝的社會各階層的共識和道德底線,尊重故人亡靈、尊崇祖先陰宅是歷史以來的社會習俗,更無人侈談和指責過哪個王朝的律條曾經客觀上起到鼓勵盜墓的作用,或者哪個朝廷發布過有利于或鼓勵盜墓行為的言論。
而眼下的全國人大對文物法的修改僅限于拍賣標的審核具體程序的修改,并沒有涉及國家對盜墓的法律對待,那種把這個修改,賦予”放權“和“放寬”的推論,不是事實。然后再把不是事實的這個推論作為依據,推導出這個法條的修改將導致盜墓現象的增多:更有甚者,荒謬的邏輯推論再向前延伸一步:會導出”盜掘文物合法化、”轉正“等言論,這更是非常過分的荒唐。已經不是在分析,而是在囈語了!
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業恢復20年以來,以《拍賣法》為法律依據,其主要作用是為我國文物藝術品流通領域增添了一個更為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形式,是市場經濟健康成長的必然需求,也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必然趨勢。有一種說法,是想把近些年來文物保護領域中盜墓和走私現象的存在,跟中國拍賣業的發展,搭上因果關系,這顯然是沒有法律支持和邏輯支持的主觀臆想或主觀設計,不是事實,更不是科學論斷。
往前看未來,代表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業態會繼續,盜墓走私等丑惡現象會繼續。而抑制和制裁這些丑惡現象,是要專門應對的,絕不是用把拍賣給抑制和制裁下去就可以讓反盜墓走私畢其功于一役的。須知,古代盜墓猖獗、近代走私盛行,當時可都沒有今天這樣的拍賣行業的啊!相反,拍賣這種公開的交易形式,給我們打擊盜墓走私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我們應該相信,各省市文物主管部門能夠擔當審核拍品的職能,即使個別拍品中出現了出土文物,那各級官員和億萬讀者在網絡和圖錄上,以及拍賣委托和成交記錄中都看得清清楚楚,查得清清楚楚。相比之下,事實上出土文物的私下交易黑市交易, 才是 “主戰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