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鄉愁可以留???各地針對傳統村落、鄉鎮的保護性立法正不斷發布。與此同時,民間力量也“在行動”,如何更好地保護傳統村鎮,正引發各方探討。2018年1月16日,《中國傳統建筑解析與傳承》第二批發布儀式在北京舉行。
在此次會議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趙暉認為,此次開展傳統建筑解析與傳承的研究,是至今就如何傳承傳統建筑文化,實現傳統與現代融合難題所進行的規模最大、最深入的探索,能更深入、更全面地說清楚中國傳統村落到底是什么、好在哪里、將其傳承下去的思想和方法是什么。同時,也應用到了傳統村落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規劃項目上去。
有受訪專家表示,在樹立民族建筑文化自信的國家工程背景下,此類項目只是社會喚起對傳統建筑文化空前熱情的一個縮影,但傳統建筑和傳統文化的開發與保護,還有待更加深入的討論和探索。

傳統建筑保護加速
2012年以來,傳統建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不斷加速。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在2017年7月公布的消息,自2012年啟動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以來,經過四次全國性的調查認定,已將4153個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村落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形成了世界上規模最大的農耕文明遺產保護群。一批瀕危遺產得到搶救性保護,63%的村落傳統公共建筑得到保護修繕,70%以上的村落人居環境明顯改善,村民收入達1萬元以上的村落由不足5%增至21%。
而進入2017年底,各地政府開始密集出臺傳統村落的法律法規。
2017年12月1日,口徑嚴厲的《山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違反保護規劃和當地有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遷移、拆除景觀環境設施;未經許可進行房屋、場所和各項設施建設。
同月,達州市人大頒布該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規《達州市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條例》,這是四川省首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地方性法規。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的決議,該條例明確,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損于古建筑保護的工程建設。但同時也提出,將實行古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可合法流轉。
同時,一些民間力量也開始積極參與。2017年12日,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了“廈門信托-重慶園林中國傳統文化保護傳承慈善信托”,信托目的是促進中國傳統文化保護傳承事業的發展,信托資金定額、定向用于捐助初始委托人——重慶中瑞思成古建筑文化研究院指定的中國傳統文化保護傳承項目和從事該事業的專業機構。
多位參與了上述發布儀式的地方住建廳官員均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地方政府對傳統建筑的保護和開發思路正在發生變化,“保護性開發”成為各地追求的首要目標。

從“止損”到“開發”
南方某省住建廳的一位官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地方政府對傳統建筑的保護和開發思路轉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價值認識開始變化,被更多看作文化傳承土壤,不可輕易放棄。二是利用形式開始變化,要將其作為文化傳播的形式載體,推廣過程中更多追求公共利益而非商業利益,“商業開發不是不可以,但要‘以商養公’。”
在上海交通大學城市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士林看來,前一時期的“搶救性”保護,和各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出臺,更多的是一種“止損”性措施,而從長遠來看,傳統建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和開發是相輔相成、不可或缺的。“空置的、博物館式的保護措施,對于傳統建筑所承載的民俗文化的流傳推廣反而不利。”
這種不可分割的屬性,在全聯房地產商會特色小鎮分會秘書長匡洪廣看來,來源于傳統建筑對傳統文化的載體特質。這決定了傳統建筑是體驗傳統文化的最重要場景,游客喜歡也需要在傳統建筑中體驗傳統的民俗風情和地域文化,這就構成了保護和開發傳統建筑的市場基礎。
其中,在2017年成為政策風口的特色小鎮,被認為是傳統村落保護和開發的重要抓手。據國家發改委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參與調查的全國225個特色小鎮,平均每個小鎮入駐企業140家,吸納就業5000余人。
實際上,以傳統文化和傳統建筑為核心的旅游特色小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已有的傳統建筑為基礎,通過改造而得的特色小鎮,如杭州烏鎮;一類是新建的仿古小鎮,如北京的古北水鎮。
但這一開發模式也存在問題,匡洪廣表示,鄉鎮政府往往不具備獨立保護和開發傳統建筑,甚至傳統村落的運營能力和運作資本。而具有這些條件的投資商,又由于傳統村落的保護開發資金回流慢、改造和拆遷等前期成本高等原因,往往寧愿選擇新建建筑。
因此,劉士林表示,在現有條件下,傳統建筑和村落更好的保護和開發主體還是政府,但要注意傳統建筑的產權問題、地方財政的資金問題和當地村民的認識問題。
與此同時,有業內人士表示,對于傳統村鎮的開發,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慢工出細活”。(文/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