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古鎮旅游由于適應了城市居民尋幽訪古及休閑體驗的需求而成為發展極為迅猛的旅游形態,其參與性與體驗性十分突出,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將是我國的旅游熱點之一。與古鎮“旅游熱”接踵而至的古鎮“開發熱”、“申遺熱”也日漸升溫。而隨著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作為“東方聚居文化的瑰寶”的古鎮正面臨著以城市化和工業化為特征的現代化的強力沖擊。
因此,我們應該冷靜思考的是:古鎮本身就是歷史文化遺產,是古鎮旅游、開發的“根本”,而消失的文化是不可復制的,若這些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甚至在我們這代人手中消失,不僅使古鎮旅游、開發成為無本之末,更是我們這代人對祖先遺留給我們的珍貴歷史文化的一種罪過。由此,如何科學、合理、有效地保護古鎮歷史文化遺產,就成為我們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

古鎮的意義
鎮,從現代釋義看,是介于村與縣之間的人類聚落形態。從歷史角度看,鎮的發展經歷了比較漫長的過程,唐初,“兵之戍邊者,大日軍,小日守捉,日城,日鎮,而總之者日道”,…因軍事需要,才設立了鎮;北宋后,隨著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市鎮逐漸融合,“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從此,鎮便成為在一定的地域形成并完善的、以一定文化特征為中心的地緣組織。
“所以,現代意義上的鎮應該追溯到十世紀前后的宋代,是在唐末農村出現的大量草市的基礎上形成的日常交換商品和社交的場所,是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自發形成的經濟社會空間。鎮是鄉村都市化的結果,鎮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而古鎮,就是在當代社會環境中,始終延續并保持原有村鎮的地理環境、建筑風格、風俗特色與文化內涵的具有歷史文化遺產性質的現代人類生活聚落。
為了更好地保護散布于我國廣闊大地上的珍貴的民族文化載體——古鎮,2002年我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歷史文化村鎮做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義,即“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村莊”。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歷史文化名鎮應具備以下內涵:遺產、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文化、歷史風貌、地方特色或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
2003年10月,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命名公布了第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名單,標志著我國古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正式建立,而這些歷史文化名鎮正是目前散落在我國現代化城市邊緣的眾多古鎮的杰出代表。

古鎮的價值
古鎮既有深厚的歷史積淀和人文內涵,又有優美和諧的自然生態。我國古鎮數量多,分布廣,這也為近年來蓬勃發展的古鎮旅游打下了良好基礎,“而古鎮的價值不僅僅只在旅游,更在于她的歷史功能,她的文化功能,她的建筑功能,甚至可以說古鎮是一個人、一個民族回歸自我的精神寄托”,-4其歷史文化價值、科學研究價值、旅游經濟價值十分重大,“或譽為‘民間藝術的搖籃’,或比作‘東方聚居文化的瑰寶…。
1.文化價值。古鎮作為歷史傳統與現代化文明交融的文化形態,承載著不同地域、不同時期的當地居民的傳統風俗、宗教信仰、價值取向、建筑理念、審美觀念等多種文化內涵。
2.科研價值。古鎮擁有獨特的歷史進程與豐富的民風民俗,經過千百年的沉淀與傳承,比較完整地保留著原汁原味的民間傳統,加之古樸的環境、優美的風光,為考古學家、歷史學家、建筑學家、民俗學家以及攝影、繪畫、影視界的專業人員提供了良好的科學研究范本。
3.旅游價值。人們到古鎮休閑旅游,可以切身體會到在喧囂都市所欠缺的舒緩與平和,可以體會歷史的滄桑之美,可以放松心情,其滿足了游人追求“精神家園”、懷念傳統、返樸歸真的精神需求;同時,通過旅游開發,也可以拉動當地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