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宿的興起,一些城市小區成了民宿聚集地。一些城市地理位置優越的小區內都有民宿,甚至有的“網紅”小區內有民宿近百家。發展民宿業初衷是盤活閑置住房資源,鼓勵共享經濟發展,有效利用城鄉資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民宿出現的擾民和安全等方面問題是民宿發展過程中相關標準和監管措施缺失造成的,加強城市民宿監管勢在必行。
民宿劃分標準缺失。目前關于民宿的概念和劃分標準無論業界還是學界都沒有準確統一的說法,各地根據自己的發展情況對民宿管理范圍提出新的劃定,但并沒有對民宿的類型進行劃分,而且偏重于對于鄉村民宿的發展,對于目前在各大互聯網民宿平臺上熱賣的城市民宿顯然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給民宿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民宿監管立法缺失。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民宿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2015年11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發展生活性服務業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積極發展客棧民宿、短租公寓、長租公寓等細分業態”,推動了民宿產業的合法化;2016年1月27日《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提出,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有規劃地開發休閑農莊、鄉村酒店、特色民宿、自家露營、戶外運動等鄉村休閑度假產品。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是以鼓勵發展為主,但沒有監管的相關規定。
旅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近年來,浙江、江蘇、福建、廣東等省市陸續出臺了關于民宿管理的相關辦法。雖然各地以各種法律、法規、條例、指導意見、管理辦法等形式試圖規范民宿產業發展,但目前的著力點依舊在鄉村民宿,而忽略了城市民宿的監督管理。
民宿監管的主體缺失。民宿的經營管理涉及治安、衛生、消防、稅收、旅游等多個部門監督管理,然而這些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對于民宿的監督管理也沒有形成聯合聯動機制,使得民宿監管主體不明確,處于誰都能管而誰都沒有管的尷尬局面。大部分城市民宿的經營者都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或相關備案,因為房屋產權性質、建筑結構、消防規定等問題,不知道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相關手續,使得城市民宿一直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
民宿監管主體不明確,使得民宿監管只能處于被動監管狀態,只有當民宿出現相關投訴、舉報或安全問題時,才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管。如果不是重慶某小區的業主集體訴訟,可能小區內的300多家民宿還繼續以“網紅”形式存在;如果不是成都某小區百名業主集體維權,小區內民宿不會被有關部門取締。監管主體的缺失不利于發揮引導規范作用,會導致民宿經營投機行為泛濫,制約民宿產業的健康發展。
違法經營懲罰機制缺失。雖然很多地方政府都出臺了關于民宿管理的相關規定,但是從執行效果來看仍存在一定問題。很多城市民宿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相關糾紛和擾民情況,處理方式一般比較簡單,處理過后民宿依舊正常營業。很多民宿經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導致民宿違法經營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終導致城市民宿市場管理混亂。
城市民宿數量眾多、布局分散、類型復雜、經營者情況多樣、安全問題凸出,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勢在必行。筆者建議在以下幾方面著力:
一是明確民宿的行業準入范圍。區分城市民宿與鄉村民宿劃定,針對不同的發展特點制定不同的管理辦法。制定民宿工商注冊管理辦法,放寬名稱核準要求,允許將“民宿”作為行業特點在名稱中使用;將民宿納入“經營范圍與方式”。建立對民宿經營進行有效的備案、準入、管理制度。完善民宿準入制度,需要對民宿準入經營的要求做具體說明,包括民宿房間數、建筑面積、房屋裝修、安全性能等情況進行登記,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可準入。
二是政府監管與社區自治并舉。建議管理部門建立關于民宿發展的法律法規,健全民宿治安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督等管理制度,統籌協調公安、衛生、稅收、旅游等相關部門共同治理民宿產業發展。同時,充分發揮居委會、村委會等社區組織的力量,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從社區自治的角度鼓勵民宿產業的良性發展。
三是加強民宿互聯網平臺的監管。目前城市民宿的客戶大部分都來自民宿訂房網站。因此要加強相關民宿訂房平臺管理,加強對民宿資質的審核管理,加強房東和住客的身份審核,加強民宿經營者信用管理,通過互聯網的技術和手段,嚴把民宿的安全關。
民宿已經成為住宿業的一種新興模式,滿足了消費者對于不同住宿產品的需要。如何對城市民宿進行有效監管,使其健康良性發展,需要相關部門和業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