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新時代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需求,進一步加強杭州市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水平,提高文物保護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和《浙江省文物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杭州市實際以及“杭州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程管理系統”,網址詳見附錄一)使用要求,編制本指南。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范圍為杭州市市域范圍內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
第三條【基本原則】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最低限度干預等原則,保護文物真實性和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續文物的價值,切實消除病害或緩解損傷;遵循科學保護理念,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研究屬性】
文物保護工程是具有研究屬性的科學技術活動,應根據文物的價值特征展開相應的研究。研究應貫穿保護工程全過程,包括工程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與運營管理等各階段。
第五條【實施前提】
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應根據實際需求制定保護修繕計劃或專項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體系。文物保護工程原則上應當依據保護修繕計劃或專項保護規劃實施。
第六條【全流程監管】
文物保護工程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遵守文物保護工程法定管理程序,實行全過程管理、監督、服務。
第二章項目類型與實施主體
第七條【文物保護工程分類】
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1)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養護。
?。?)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3)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4)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八條【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
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包括展示利用工程、環境整治工程和文物三防工程等。
?。?)展示利用工程,系指因文物日常使用、展示利用等功能需求開展的技術項目。
?。?)環境整治工程,系指不涉及文物本體,在文物保護范圍內所實施的保護文物歷史環境的環境整理、治理項目。
?。?)文物三防工程,系指文物安防、消防和防雷工程。
第九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任】
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杭州市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文物保護工程的具體監管。
第十條【業主認定】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的業主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自然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業主,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十一條【工程管理系統】
業主單位作為申請單位應使用“工程管理系統”報件端,提交文物保護工程的項目儲備庫、方案審查、工程管理的申請材料;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使用“工程管理系統”管理端,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工程級別及資質資格要求】
按照《國家文物局關于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號),一級、二級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資質、監理資質等級要求如下:
注:壁畫保護涵蓋壁畫、彩塑保護,古建筑保護涵蓋彩畫保護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文物局有關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資質及業務范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活動。承擔一級、二級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資質。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應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責任設計師、文物保護責任工程師和文物保護責任監理師負責制。
第十三條【流程管理內容設置】
文物保護工程包括立項與資金申請、勘察設計與審查、施工、監理與驗收等環節。
第三章立項與資金申請
第十四條【立項審批流程】
需要申請相應級別補助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應按照以下規定履行立項報批程序: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申請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的,由業主單位編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計劃書》,經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轉報浙江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直接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報送至國家文物局,報送時間一般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不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無需編制項目計劃書。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立項材料經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轉報浙江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直接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3)申請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的,以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單位,以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核機關。
第十五條【立項內容】
立項申報資料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2)擬立項項目的名稱、地點、文物保護級別、時代以及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工程實施必要性與可行性的技術文件與影像資料;
(4)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申請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的,應填寫《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立項表》(詳見附錄二)。
第十六條【審批時效】
文物保護工程自立項批復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逾期未完成技術方案編制和報批的,應按程序重新申報立項,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資金申請】
文物保護工程各級資金按以下規定申請:
?。?)國家文物保護資金
資金補助范圍包括:①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并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評估驗收后,申請給予適當補助。②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具體參照《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9號)執行。
申報步驟:各區和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資金申請材料經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轉報浙江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直接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當年資金的,各區和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于1月15日之前向市級文物行政部門遞交申請,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文物行政部門于1月底之前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下一年度資金的,各區和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于8月底之前將向市級文物行政部門遞交申請,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文物行政部門于9月10日之前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浙江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
資金補助范圍包括:①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利用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環境整治、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②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重點維修保護項目。僅限列入國家文物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列入國家文物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五年規劃的重點項目,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重點項目等。
專項資金(文物類)實行項目庫管理,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其方案事先須通過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或必要性審查。分配專項資金時,原則上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
申報步驟:各區和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資金申請材料經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轉報浙江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直接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時間一般為每年年中,具體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通知為準。
(3)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
資金補助范圍包括:所有文物保護工程類型。重點支持市級所屬單位及主城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所實施的項目。
申報步驟:由申請單位在“工程管理系統”報件端進行項目儲備庫申報,提交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績效申請表和立項表(附錄二),并上傳蓋章掃描件;經屬地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處室審核同意后,項目入庫;提交工程對應級別文物行政部門批復通過的勘察設計方案,由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最終下達資金。申請單位應在上一年度6月底之前完成資金申請,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在上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項目的審核入庫,12月底前編制年度預算。
不申請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的,無需在“工程管理系統”報件端進行項目儲備庫申報,可直接使用方案審查入口進行材料遞交和審核。
第四章勘察設計與審查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內容】
勘察設計包括現狀勘察、方案設計與施工圖設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2013)。
?。?)現狀勘察主要包括:對文物的形制結構及其演變、歷次修繕情況、環境影響、保存狀態和損傷病害進行測繪、探查、檢測、調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結論等。
?。?)方案設計依據現狀勘察編制,應達到下列要求:說明保護的必要性;保證技術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確定工程項目、工程規模,工程量和工程造價估算;指導施工圖設計。
(3)施工圖設計應達到下列要求:控制工程規模、工程部位和工程范圍;指導施工,明確對病害的具體技術處理措施;指導編制工程招投標文件和工程預算,指導核算各項經濟指標;指導編制設備材料采購、基本構件制作及施工組織方案。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事項與文物保護工程類別】
使用“工程管理系統”時,文物保護工程類別、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類別與行政許可事項的工程類別,按照下表對應進行申報。
行政許可事項和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類別對應表: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異地保護的,依據《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
第二十條【方案審查流程】
使用“工程管理系統”進行方案申報和審查時,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申請單位登錄“工程管理系統”,在工程方案申報入口填寫方案申請并上傳設計/技術方案和申請表(蓋章掃描件PDF格式),提交方案申請。
(2)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遷移工程、須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經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初審通過后,由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轉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并上傳審查結果。審查不通過的,申請單位按意見修改后重新申報;審查通過但需調整的,申請單位按意見修改后由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核準后實施。
?。?)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養維護工程,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工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工程,須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經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初審通過后,由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4)杭州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保養維護工程備案,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含文物保護點)修繕許可,已批準的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方案重要內容變更審批,均由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施工圖審查按照方案審查意見進行報批審查。國家文物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認為重要和復雜的項目,施工圖須經原方案審批機關審查;其他項目的施工圖須經原方案審批機關的下一級文物行政部門核準后實施,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第五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組織管理】
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重要的保養維護工程、展示利用工程、環境整治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前述工程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四方責任】
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由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負責實施。
?。?)業主單位要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關系,落實各方職責。
(2)監理單位要委派監理師駐場監督,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貫徹獨立公正原則,協調業主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勘察設計單位要全程參與項目的實施,確保項目負責人在現場復核、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分部及隱蔽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等重要節點到場。
?。?)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施工過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程序規范化。施工組織機構健全,確保各階段均有項目負責人到場。
第二十三條【現場復核】
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對照設計文件進行現場復核,并由監理單位旁站監督。
?。?)設計文件確認
施工單位應確認設計文件內容與文物行政部門的批復意見是否一致,勘察設計單位蓋章是否齊全,并能夠滿足項目施工要求。
?。?)原形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復核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現場復核文物的原形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
(3)病害和殘損復核對照設計說明及現狀圖紙中文物的病害、殘損情況,核對殘損病害部位、病害類型、殘損程度、受損數量等。
?。?)修繕做法和工程量復核對照設計說明及設計圖紙,核對修繕做法、工程量,確認設計文件的可行性。
?。?)復核情況記錄
根據現場復核結果,施工單位應填寫《文物保護工程現場復核記錄表》(詳見附錄三),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作為圖紙會審的技術資料依據。
第二十四條【圖紙會審】
現場復核完成后,業主單位應組織(或委托監理單位代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會審設計文件,由施工單位按專業分類整理問題,匯總后形成《文物保護工程圖紙會審記錄表》(詳見附錄四),并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單位簽字確認后交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五條【設計交底】
圖紙會審完成后,業主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進行設計交底,并在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比對、確認。由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按職責進行監管。設計交底應包括以下內容:
?。?)勘察設計單位向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說明項目施工的范圍與概況;文物價值特點、保存現狀、保護內容;保護設計目標、設計原則、做法說明、材料要求、操作流程、工藝要求;施工的重點難點、樣板種類等內容。
?。?)勘察設計單位解答《文物保護工程圖紙會審記錄表》中所涉及的問題。
(3)施工單位應按專業匯總、整理設計交底內容,填寫《文物保護工程設計交底記錄表》(詳見附錄五),經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業主單位簽字確認有效。如需勘察設計單位補充相關圖紙,應在表中予以明確。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設計交底情況和《文物保護工程設計交底記錄表》修改、補充完善設計文件。
第二十六條【開工登記】
申請單位應在“工程管理系統”中進行開工登記,提交的開工登記信息包括工程招標情況、勘察設計單位信息、施工單位信息、監理單位等信息。未完成開工登記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七條【施工組織】
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質量要求。施工單位應遵循文物保護原則,嚴格按照經審批通過的勘察設計方案、施工圖文件和批復意見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組建項目部,項目部應當配備與文物保護級別、項目施工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經過專業培訓的施工管理人員,主要包括項目負責人、各專業負責人、質檢員、材料員、安全員、資料員、造價員等。
(2)項目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應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包括勘察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文件,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3)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前、中、后的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整理有關文物資料。
(5)進行質量自檢,必須與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工程隱蔽部分并做好記錄。
?。?)提交竣工資料。
?。?)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除保養維護和搶險工程外,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條【施工監理】
監理單位參與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的現場復核、圖紙會審、設計交底、竣工驗收,并負責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批準、現場布置的驗收、施工上崗培訓的核實、施工材料和機具的確認、專業分包的審查、施工進場報驗、樣板報驗、工程質量驗收、進度和造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突發處置】
工程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他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停止施工,記錄并保護現場,向市級和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工程變更】
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由業主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向市級和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設計文件中的重要內容,應向市級和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工程變更資料需上傳到“工程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工程檢查】
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對準予開工的項目進行工程檢查,加強項目過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項目進度。每個工程至少檢查兩次,并督促業主單位上傳施工資料至“工程管理系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采用定期檢查或抽查等形式,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屬地文物行政部門制訂檢查方案作為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檢查依據,并作為附件歸檔至工程資料中。工程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工程歸檔文件等。施工過程中,業主單位應根據工程的重要性和規模大小,配合工程檢查節點,將施工資料上傳至“工程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
工程完工經四方自驗合格后,由業主單位向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進行竣工驗收,依據“由審批工程技術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原則,不同級別的文物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竣工驗收: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遷移工程,經國家文物局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由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發起初步驗收申請,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初驗,并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具體參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文物保函〔2016〕343號)執行。
(2)經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養維護工程、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由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初驗,通過后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終驗。
(3)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養維護工程,市保點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由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終驗。
第三十三條【竣工驗收資料】
竣工驗收時,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和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均應從各自職責梳理、分析、總結工程情況,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文物行政部門提供檢查情況資料,業主單位提供工程竣工總結,施工單位提供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提供監理報告,具體參見《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附錄六)。在竣工驗收前,竣工驗收資料應上傳至“工程管理系統”。
第三十四條【竣工驗收指標及評定標準】
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工程審批與管理、工程質量與效果、工程檔案與資料三部分,具體參見《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指標及評定標準》(附錄七)。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報告】
根據現場查驗、情況匯報及專家意見,形成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由工程基本情況、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及結論、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及建議三部分內容構成。
第三十六條【驗收整改】
工程驗收合格的,針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由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督促業主單位按照驗收意見及時整改后復驗;驗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第三十七條【工程跟蹤】
竣工驗收通過后,業主單位應做好日常管理和保養工作,持續跟蹤工程效果。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促和指導各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日常監管。
第三十八條【工程決算】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半年內完成工程決算,竣工驗收通過后一年內完成財務決算。業主單位應將實際工程總費用和工程決算書等相關文件上傳至“工程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報告編寫】
鼓勵重要的文物保護工程、其他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程,在竣工驗收通過后發表工程報告,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相關經費在申報立項階段納入文物保護工程資金預算。
第四十條【資料歸檔】
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區縣(市)、良渚遺址管理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文物行政部門,應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驗收通過后兩個月內,業主單位應在“工程管理系統”中,對立項、施工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進行歸檔整理。
第四十一條【工程評價】
完成財務決算的工程,杭州市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將視情況對工程進行評價。評價優秀的項目,可予以表彰,并擇優推薦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工程評獎;評價不合格的項目,予以通報。評價結果與項目相關單位的資質年檢掛鉤。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工程,參照本指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