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明確,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即是刑法中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一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走私三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如無法確定文物等級,可按所走私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解釋》規定,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如所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的,亦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解釋》明確了故意損毀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造成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規定,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而倒賣三級文物或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以及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解釋》明確,涉案的文物價值根據其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鑒定意見、報告認定。(羅書臻)
轉自《人民法院報》,《解釋》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