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北京地區館藏文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博物館條例》、《北京市館藏文物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地區注冊博物館及文物收藏單位。
一、館藏文物的出館
1、館藏文物因展覽、學術交流、科研等原因出館,一級文物需經國家文物局批準,二級以下文物(含二級)需經北京市文物局批準;
2、館藏文物出館展覽需提交參展文物目錄及估價表,合作方或承辦方的相關背景資料、資信證明、邀請函,展覽意向書或協議書草案,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3、展覽主辦方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展出條件及文物安全保護措施;
4、含一級文物的展覽需在開展前60日內上報,含二、三級文物的展覽需在開展前40日內上報。
二、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
1、館藏一級文物的調撥、交換需經國家文物局批準;二級以下文物(含二級)的調撥、交換需經北京市文物局批準;
2、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需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且文物調入對方館后可填補其藏品體系中的空白;
3、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需由文物原收藏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去向、用途及補償方式,并附雙方意向書或協議書草案,提供接收方的背景資料,包括單位性質和情況簡介;
4、嚴禁以藏品調撥、交換的名義,用館藏文物換取經濟補償或謀取經濟利益;
5、必須保證本館藏品系統的完整性,不得因文物的調撥、交換破壞本館藏品的收藏體系;
6、公立博物館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僅限于在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所舉辦的博物館之間進行。
三、館藏文物的處理
1、館藏文物因失竊、損毀或經重新鑒定降級等原因造成博物館藏品數量變化的,應及時上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2、館藏文物因丟失三年以上無法追回,因自然或人為原因整體損毀已無法修復而需注銷的,一級文物需報國家文物局批準,二級以下文物(含二級)需報北京市文物局批準;
3、館藏文物的處理應以正式公文形式上報,內容包括需處理文物的名稱、數量、注銷原因與方式,并附詳細文物目錄,內容包括文物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附文物照片,同時提供藏品注銷憑證;
4、整體損毀已無法修復、不夠入藏標準或經鑒定無館藏價值的文物需注銷的,應向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由北京市文物鑒定委員會專家簽署的鑒定意見書。
四、館藏文物的復制
1、進行文物復制的,需向北京市文物局上報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復制文物的原因與用途,需復制文物的數量及其中一、二、三級文物的數量,復制品制作數量,并上報文物目錄及與復制單位的意向書或協議書,文物復制方案及其論證報告;
2、一級文物的復制需報國家文物局批準,二級以下文物(含二級)的復制需報北京市文物局審批;
3、絲織品、紙制品、陶制品等質地及入藏時有多處破損修復而成的易損易碎的一、二級文物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用于商業目的的復制;
五、博物館注銷后的藏品處置
1、公立博物館申請注銷的,其藏品處置方式及去向需上報北京市文物局備案;原館藏文物仍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