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全國科普畫廊建設與發展,使其建設、使用、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更好的發揮科普畫廊宣傳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科普畫廊是公益性科普宣傳設施,是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窗口,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
第二條 各級科協應將科普畫廊工作納入科普工作議事日程。
第三條 科普畫廊要面向公眾,為社會各界開展科普宣傳提供服務,鼓勵社會各界以科普畫廊為載體共同參與科普宣傳活動,使之成為社會化科普服務的一個平臺。
第二章 宣傳要求
第四條 科普畫廊的宣傳內容每月至少更換一次。
第五條 應配合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及當地重大科普活動等做好宣傳。
第六條 科普畫廊宣傳應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主要內容,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針對性和指導性強,便于公眾理解和接受。
(二)主題明確、通俗易懂、簡明扼要、圖文并茂。
(三)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藝術性。
第三章 管理維護
第七條 中國科協科普部負責全國示范科普畫廊的審定、監督和工作指導。
第八條 全國示范科普畫廊應做到產權明確,各級科協要加強對其指導和管理;畫廊日常維護管理采取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到專人負責、按時更換、經常維護。
第九條 應建立信息反饋機制,注意收集、整理以及反饋公眾對畫廊的宣傳內容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科普畫廊刊登的廣告內容應與科普宣傳內容有明顯的區分界限,廣告內容僅體現企業名稱和標識,且版面大小不得超過展示版面的20%。
第十一條 如果全國示范科普畫廊出現遷移、拆除等變更情況,應逐級向中國科協科普部及時報告。
第四章 建設條件
第十二條 科普畫廊應納入城市基本建設計劃,得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保證建設占地的合法性。
第十三條 科普畫廊應建設在廣場、公園、街道、社區等人群較為集中、便于公眾觀看的地方。
第十四條 科普畫廊造型要新穎美觀,可視距離適宜,與周圍環境相和諧。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每處科普畫廊可建設成單面使用或雙面使用的形式,但可用于科普宣傳的展示長度不少于10米。
第十六條 為便于科普資源共享和交流,科普畫廊展板規格應參照通行標準,單塊展示版面的高度不少于110厘米、寬度不少于90厘米,以利科普掛圖、科普展板等多種科普宣傳品的展出。
第十七條 科普畫廊應具備所需的照明和防水功能。
第十八條 科普畫廊應與當地的地理自然條件相適應,建設材料堅固、美觀、耐用,確保畫廊使用的穩定、安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標準解釋權歸屬中國科協科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