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評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鼓勵多出人才、多出精品,進一步繁榮池州文藝創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的評選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堅持藝術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積極引導和鼓勵廣大文藝工作者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群眾,為人民奉獻更多無愧時代的精神文化產品,促進文化和經濟的結合,推進池州“三個文明”建設。
第三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成立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由市有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文藝界(或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根據文藝作品門類,市評委會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由相關專業或學會中有一定學術權威或德藝雙馨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個專業評審組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參評作品的評審人員,在評本人作品時必須回避。評審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人。
第五條 市評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評審工作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
第三章 申報
第六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必須是池州市的專業或業余作者創作的文藝理論、文學、戲劇、廣播影視、圖書、美術、書法、攝影、音樂(詞曲)、舞蹈(編創)作品以及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作品。
第七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應由本人或協會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傳部提出申報。凡申報參評者,均須填寫評委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的作品申報表(一式二份),同時提交與作品相關的素材(如出版物、劇目整體框架或構思臺本、激光視盤或錄像帶、劇照、演出節目單、演出場次證明)和有關附件材料(如評論文章、獲獎證書)。
第八條 凡池州市的專業或業余作者創作的文藝作品均可申報,與外市人員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藝工作者必須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托創作的宣傳池州的文藝作品也可以申報,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證明。
第九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獲得全國和省級各類獎項的文藝作品;參加全國專業協會舉辦的參展作品;參加全國專業協會舉辦的單項展作品;已經播放或上映的廣播影視作品,演出30場以上的戲劇作品;擬定的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重點文藝作品;在省級以上大型文學期刊發表的文學作品;各級出版社出版的文學專著、作品集。
第十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每兩年申報評審一次,參評文藝作品的公展、公演或發表時間為該次評審年限范圍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標準
第十一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采用等級制獎,設一、二、三等三個級別,另設新人新作獎、榮譽獎和特別獎。
第十二條 參評作品必須是堅持“雙百”方針和“兩為”方向,弘揚主旋律,思想內容健康向上,藝術形式新穎獨到,獲得讀者、觀眾好評,給人以精神力量和藝術享受的優秀作品。評獎的參照標準分別是:
(一)在國家級權威和著名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并獲得較高獎項及專家、媒體好評,產生較明顯的社會效果,思想性、藝術性兼備的文藝精品可為一等獎;
(二)在省以上公開發行報刊及同級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在省內具有一定影響并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具有較強藝術感染力的文藝佳作可為二等獎;
(三)在市以上公開發行的文藝專業雜志及其他同級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受到讀者廣泛歡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藝術品位的好作品可為三等獎;
(四)在一定級別文藝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獲獎并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文藝新秀和文藝新作可為新人創作獎;
(五)對本市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特殊貢獻者可獲得榮譽獎。
第五章 評選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按專業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委會(終評)兩級進行。所有申報作品均需逐級參加評審。
第十四條 各專業評審組(或學會)事先制訂相關門類文藝作品評審細則并報評委會審定,然后按照該評審細則對申報的作品進行認真評審,并推薦一、二、三等獎作品。
第十五條市評委會根據各專業評審組(或學會)的推薦,對一、二、三等獎進行終評,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超過參會評委的半數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評選獲獎的文藝作品將通過有關媒體公示,以接受群眾監督,一周內無異議,即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獎勵
第十七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按文藝理論、文學、戲劇、廣播影視、圖書、美術、書法、攝影、音樂(詞曲)、舞蹈(編創)十大類原則上各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新人新作獎和榮譽獎若干名。并嚴格執行標準,寧缺勿濫,確保質量。
第十八條 池州市優秀文藝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各門類等級獎的獎金標準如下:
一等獎:影視、戲劇、圖書類,獎4000元;文藝理論、文學、音樂(詞曲)、舞蹈(編創)類,獎3000元;美術、書法、攝影類,獎2000元。
二等獎:影視、戲劇、圖書類,獎2000元;文藝理論、文學、音樂(詞曲)、舞蹈(編創)類,獎1500元;美術、書法、攝影類,獎1000元 三等獎:影視、戲劇、圖書類,獎1000元;文藝理論、文學、音樂(詞曲)、舞蹈(編創)類,獎500元;美術、書法、攝影類,獎300元。
第二十條 設立特別獎,以獎勵獲全國、全省文藝創作大獎的優秀作品。
(一)獲文化部、中國文聯、廣播電影電視部大獎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文藝項目入選作品獎的,按照類別給予獎勵:影視類獎1.5萬元;戲劇類獎1萬元;其他類獎5000元;
(二)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藝作品,一次性獎勵1萬元;獲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文藝項目入選作品獎的,按照獲獎金額1∶1原則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三)以上獲獎項目,按最高獎項金額,予以一次性獎勵,不重復計獎。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一條 凡申報人或單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及多頭評獎的獲獎作品,由市評委會向市委、市政府申報撤銷有關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通知申報者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獲獎作品因知識產權、署名權或獎金分配等引起的糾紛,由申報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評委會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堅持質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團結協作,秉公盡職,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評審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評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評選工作實施細則。對不符合本辦法的文藝作品,有關部門不予受理,市評委會也不予評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宣傳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