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依法加強宗教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系指未經省基督教協會授權或違反定片、定點、定人規定,在非基督教活動場所傳教或以傳教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亦適用于本省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在外省的傳教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實教事務部門監督實施。各級公安機關配合、協同工作。
第五條 嚴禁在非基督教活動場所傳教。
第六條 嚴禁接待、容留、包庇、窩藏基督教自封傳道人或為其提供傳教場所和物資條件。
第七條 嚴禁非法編印、出版、銷售、散發基督教經籍、書刊及其他宗教宣傳品。
第八條 嚴禁以傳教為名詐騙錢財、摧殘人身、奸污婦女、散布謠言或進行“趕鬼醫病”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嚴禁收聽、錄制、傳播海外“福音”廣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書刊及宣傳品。
第十條 嚴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組織或個人的指令、封立和辦教經費以及附加條件的財物饋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法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發生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