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綠色建筑的問題與亂象,明確完善的法律法規將對行業起到引導和糾偏作用。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已經頒布了一些相關法規,但總體而言立法層級不高,實際作用有限,難以覆蓋綠色建筑領域的各個方面。同時,隨著科技水平的提升,部分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已滯后于高速發展的綠色建筑領域。在這樣的情況下,綠色建筑領域需要立足點更高、覆蓋面更廣、細節更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引領,進而向人民群眾展現綠色建筑的真正價值。
綠色建筑領域的立法工作首先應從細節入手。一方面,以現有的相關規章制度為基礎,廣泛參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行業標準,并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一套全覆蓋、可延伸、可操作性強的行業法規,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綠色建材領域標準不清、“魚龍混雜”的問題。另一方面,一部綱領性的行業法規能夠起到普及專業知識的作用,使更多的人逐漸了解綠色建筑的概念,充分理解、支持綠色建筑。

綠色建筑應依法完善監管體制機制。目前,我國綠色建筑領域的監管工作涉及了工信、住建、環保等多個單位,分別負責不同的監管工作。由于相關的現行政策較為籠統,尚未將各個部門單位緊密聯系起來,形成各司其職、責任分明的協同監管治理體系,導致部分單位之間存在互相推諉責任或職責重疊的現象。因此,綠色建筑的立法工作需要充分考慮各有關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責劃分,形成完善的行業監管體制機制。
綠色建筑認定應依法而行。行業的長期健康快速發展,離不開政策法規的支持與鼓勵。針對目前部分建筑單位以綠色建筑為名,套取政策紅利的現象,一方面應開辟暢通高效的綠色建筑認定通道,使真正的綠色建筑設計方案順利通過審批,獲得政府支持;另一方面,以專項法律法規為基礎,對綠色建筑項目嚴格審查審批,避免投機鉆營者擾亂行業秩序,浪費國家資源。
各級政府機構應配套制定綠色建筑領域政策法規。在統一的專項法律指導下,各級政府應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這既需要地方政府充分考慮城市發展規模、城市結構布局等實際問題,從宏觀角度為當地綠色建筑的發展制定長期性政策,同時也需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實力和科技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配套法規,確保綠色建筑真正具備節能環保的功效。此外,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在實踐探索中互通有無,積極進行互學互鑒。

2015年7月1日,《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綠色建筑發展條例。隨后,浙江省、安徽省也相繼頒布了綠色建筑條例。201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也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現行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河北省綠色建筑促進條例》,作為促進綠色發展、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立法項目。各地政府積極推動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充分說明法治化是綠色建筑領域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未來的綠色建筑,將有望在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指引下,代領人民群眾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