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建筑是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保留鄉土建筑就保住了地域文化的物質載體,就記得住“鄉愁”,就能彰顯出一個地方的文化特色。
鄉土傳統建筑散落于村鎮山野,有著強烈的地方特色,除了民居,還包括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其他建筑,如祠堂、寺廟、道觀、書院、戲臺、涼亭、商鋪、作坊、橋梁、牌坊、水井、古塔、古墓、石碑、古道等。那么,對于鄉土傳統建筑的保護,我們該如何做?有哪些措施呢?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切實提高全民的文物古跡保護意識,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進程中,要正確處理“顯績”與“隱績”的關系,引導村民正確看待“氣派”與“簡陋”。要明確“保護不是阻礙,發展不是破壞”,充分認識鄉土建筑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是文化的載體,體現一個地方的思想文化,是文化的根和魂。有歷史才有現在,一個沒有文物古跡的地方就沒有歷史,破壞文物古跡就是割斷歷史。
因此要加強文物古跡保護,使“保護文物古跡,守護精神家園”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在全縣形成“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只有加強了文物古跡保護,才能弘揚汝城的傳統文化,才能實現文化生態立縣和文化生態旅游產業開發帶動戰略目標。尤其要認識到,全域旅游開發,除一些未列入保護的古民居外,鄉土建筑均應保護,以保留地方、景區景點、旅游通道上的鄉土氣息。這樣,以增強全民保護鄉土建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堅定性。
切實解決農民住房與鄉土建筑保護的矛盾。一方面可以采取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向住戶傾斜,按照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原風貌要求進行修繕,搞好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戶在古民居中居住、生產、生活,加大旅游開發利用力度,讓居民融入旅游產業開發并從中受益。另一方面,村民可自愿放棄原古民居,政府在村外選址對村民進行集中建房,村民新建房屋風格要與原古民居鄉土建筑風格、風貌協調一致。
切實解決思想觀念上的矛盾。“新”和“洋”的現代化建筑,農村永遠比不上城市,但是鄉土建筑卻是吸引城里人“眼球”的東西,因此要采取逆向思維,保護、修繕鄉土建筑,體現本土的地域文化特色,吸引都市人遠離城市的喧囂與鄉土建筑相伴體驗鄉村的寧靜與安逸,品味古老的文化。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有些鄉土建筑等文物古跡相繼遭到破壞甚至消失。近年來,國家已經意識到了鄉土建筑破壞的嚴重性,不斷的出臺政策對鄉土建筑加以保護。因此,要搶抓機遇,進一步加大爭資立項力度,對以文物保護單位為主的鄉土建筑進行搶救修繕。
對零星的文物古跡,如古橋、古塔、古井、古涼亭、古寺觀、古牌坊、古道等,可以發動民間和社會的作用進行保護。對其它有特色的、有歷史意義的、傳統的鄉土建筑也要進行修繕保護,盡可能地保存地方文化特色,保留鄉土氣息。
目前,除少部分公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文物管理所管理外,其余大部分的鄉土建筑均歸村(居)民個人所有,甚至很多無法劃清產權或者無產權。一些產權在政府的無論在文化局還是在房管局,都可以劃歸文化局,由文物管理所進行管理。對于自愿放棄產權選擇村外安置的,可收歸鄉鎮政府,由鄉鎮文化站管理。
對一些古民居還可以統一委托租賃管理,也可發動社會認領保護。對于無產權的文物古跡則全部收歸政府,按屬地委托當地文化站管理。文物管理所要增加人員編制,鄉鎮文化站確定專人負責,文物管理所要加強對鄉鎮文化站的業務指導。
文化代表一個地方的特色。一個景區也好,一個城鎮也好,比來比去還是比文化。一個沒有鄉土建筑、沒有文化的城鎮是一個火柴盒堆壘的城鎮,是沒有精神靈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