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規范文物保護的各項審批制度,現就文物修復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文物修復方面
(一)審批流程
1、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A、局部修復、搶救性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暫定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福州市文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暫定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B、整體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由市文物局初審合格——并征求省文物局意見后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三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2、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市政府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A、局部修復、搶救性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暫定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B、整體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三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3、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A、局部修復、搶救性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二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三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B、整體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二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二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A、局部修復、搶救性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二級(含)以上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審批。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二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B、整體修復的:責任單位——委托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一級古建設計資質單位進行修復方案設計——報市文物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文物局再審——再審合格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核。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施工一級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5、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各縣(市)區文體局)批準。修復工作必須由具有文物部門頒發的施工暫定級(含)以上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
二、建設審批方面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審批程序:
1、在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的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見,市文物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前要征得省文物局的同意。
2、在省級以上(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見,市文物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批準。
3、若對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見,市文物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批準。
4、若對省級以上(含)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見,市文物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批準。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A、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建設單位要提供材料如下:1、建設項目的規劃紅線圖;2、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圖;3、靠近文物保護單位的新建建筑的立面圖;4、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和意見等相關資料。
B、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要提供材料如下:1、進行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理由;2、文物保護單位所在位置的規劃紅線圖;3、擬安置地塊的規劃紅線圖和總平方案等相關資料。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