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武夷山景區的保護管理,促進風景名勝資源永續利用,建立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協調機制,根據《福建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4號)第六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協調委員會組成和辦事機構
省政府設立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省建設廳,負責辦理日常事務。
二、議事范圍
在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中,下列事項經協調委員會協調議定:
(一)制定或提出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重要的綜合性法律、規章和政策;
(二)實施對景區社會經濟、居民生產生活和游人游覽有重大影響的保護管理措施;
(三)審議對景區風景資源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景區內建設項目;
(四)其它需要由協調委員會協調解決的事項。
三、議事原則
(一)依法協調的原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福建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以及經批準的武夷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協調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主要依據。
(二)促進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按照“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促進景區的可持續發展。
(三)集體決策的原則。協調委員會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集體決策制度。
四、議事程序
(一)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根據本規則確定的議事范圍提出待議事項,報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其中屬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待議事項的,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協調委員會。
(二)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議事內容,提出會議方案及相關建議,報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審定。
待議議題涉及多個成員單位職責、需綜合協調的,召開協調委員會全體會議,全體成員參加;待議議題只涉及部分成員單位職責、只需個別協調的,召開協調委員會專題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參加。
(三)經協調委員會主任同意召開會議,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一般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議程、待議事項的相關材料送達參會成員單位。
(四)協調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專題會議由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或待議事項提出單位向會議匯報議題的基本情況、相關依據及建議方案,由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五)經與會成員協商一致,會議主持人作出決定;與會成員爭議較大的,主持人可以決定暫不作出決定,待進一步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或摸清情況后,再上會審議。
(六)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由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簽后印發。
(七)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跟蹤會議紀要的落實,南平市人民政府對協調委員會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責
(一)就待議事項提出會議方案、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或進一步調查的建議,報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協調委員會會議的各項會務工作,包括提前向協調委員會成員提供待議事項相關資料(含待議資料,相關法規、政策、規劃依據,專家咨詢、論證意見等);在協調委員會會議上介紹待議事項情況、相關依據,提出建議方案;作好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經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審定后,印發各成員單位;
(三)督促落實協調委員會會議確定的事項;
(四)負責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絡;
(五)承辦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六、其他要求
(一)協調委員會成員應按規定參加協調委員會會議,確實無法參加的,應提前請假并委托他人參加會議,與審議議題有關的成員單位必須參加會議。
(二)提交協調委員會決策的議題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先經專家咨詢、論證,提出意見或建議,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作為協調委員會決策的依據之一。
(三)根據審議議題的具體情況,會議可通知武夷山景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代表及專家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代表根據會議議題安排,向參會人員說明有關審議議題的背景、過程和技術等方面情況。
(四)各參會人員必須提前熟悉審議項目的有關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參與審議并明確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