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老城區民房規劃建設管理,有效制止破壞古城風貌的違法建設發生,保證老城區建設按照保護利用改造復興的原則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老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揚州市老城區(東至泰州路,南至南通東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鹽阜東西路)規劃改造用地范圍內的非成片開發的民房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層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層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屬工程(院墻、室外樓梯、門樓)等。具體包括:私有房屋(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低層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產權屬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處的低層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產權歸單位所有的低層住宅)。
民房建設分修繕、翻建、改建、復建及其他建設。
?。ㄒ唬┬蘅槪褐笇υ蟹课菥植窟M行加固修整維護。
?。ǘ┓ǎ褐冈薪ㄖ鸪蟛粩U大占地、不改變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設。
?。ㄈ└慕ǎ褐副3纸ㄖ娣e不變的情況下,變更原建筑四址、擴大原建筑占地面積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層、加高的建設。如條件許可,可適當增加衛生、廚房等功能。
?。ㄋ模徒ǎ褐冈谠ㄖ鼗匣謴头课莸慕ㄔO。
?。ㄎ澹┢渌ㄔO:指在原有建筑上開、擴門窗,裝修門面等。
第四條 老城區內民房建設,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化、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條 揚州市規劃局是老城區民房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房管、國土、城管、建設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老城區各街辦、社區協同做好民房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辦程序
第六條 民房建設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應憑下列材料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社區或產權單位簽署的意見)、戶籍證件(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規劃部門接到申請后:
?。?)組織現場踏勘,查明申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的關系;
(2)對擬建房屋是否符合老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鄰關系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準予建設的初步意見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符合條件的,下達地形圖修測通知書。
(三)申請人根據規劃部門的通知,委托具有法定測繪資質的部門對擬翻修房屋及相鄰關系測繪地形圖,比例為1:100或1:200),并正式填寫申請表,經街道辦事處或產權單位簽署意見后報規劃部門。
?。ㄋ模┮巹澆块T根據申請人的正式申請:
(1)核實地形資料,下達規劃設計要點;
?。?)審查擬建房屋的建筑設計,確認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點;
?。?)公示:規劃部門對擬翻修房屋的平面圖、立面圖等進行現場公示;
?。?)核查申請人提交個人申請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相關協議等材料,確認資料齊備后,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原房屋產權證暫存或注銷證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七條 老城區范圍內無合法產權證明,但有證據證明房屋在1985年以前建設,如確系危房且符合規劃時,在取得市房管等部門的相關證明后,可按法定程序申請辦理相關規劃手續,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必須向規劃審批單位申請規劃核實。規劃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查驗,驗收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管部門據此辦理房產證件。改建、復建房屋改變建筑四址或占地面積的,申請人還應及時到國土部門土地變更登記。
第三章 技術規范
第九條 在老城區進行民房建設,應符合古城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按傳統民居形式建設。
第十條 擬建房屋與鄰房的建筑間距:
(一)日照間距:擬新建房屋北墻與北鄰朝南主房且有門或窗南墻的建筑間距,其日照間距系數原則上按1:1.25執行。當申請人不拆除北院墻或原房北墻(檐墻、山墻),且保持高度不變時,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讓建筑間距,如增加高度,嚴格按照1:1.25日照間距系數退讓建筑間距。當北鄰房屋主房南墻無門無窗時,則可不考慮日照間距。
?。ǘo滴水墻建筑間距:當雙方均為無屋面滴水墻時其兩墻間距≧30厘米(原歷史上為墻靠墻的房屋,原則上不再拆讓,但須征求毗鄰意見)。
?。ㄈ┑嗡畨﹂g距:當一方為山墻,另一方為滴水墻,其兩墻間距≧50厘米,如雙方均為滴水墻其兩墻間距≧70厘米。
?。ㄋ模┩L間距:新增墻體與鄰居住宅東、西、北窗間距應≧60厘米,與北鄰非主房南窗間距應≧100厘米。
第十一條 申請人的條件如有與第十條的規定不符,則應提供與有關鄰居達成相應的書面協議,并經當地社區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見證或依法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民房建設不得影響市政等基礎設施,如與市政等基礎設施產生矛盾,申請人應先征求市政等相關部門意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下階段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民房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附圖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發證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應按照各項規劃和技術規范做好老城區民房建設的規劃審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對民房建設是否按規劃許可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檢查時,應出示規劃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擾。發現有違法、違章時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利用數字化網絡對老城區民房建設實施有效監管,發現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應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部門應該根據揚州古城保護的規范和要求加強對老城區民房建設的技術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街道辦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實,并了解四鄰情況,發現矛盾應及時協調,確定沒有矛盾后方可在申請人的申請書上簽署相關意見。同時,要充分發揮防違、控違的作用,發現違法建設要進行勸阻,及時向城管或規劃部門舉報,并協助城管或規劃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民房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違法建設,由城管部門或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ǘ┪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ㄈ┵I賣、擅自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ㄋ模├檬У慕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的;
(五)未按規定核驗灰線(含±0復驗)進行建設的;
?。摬鸪慕ㄖ馄谖床鸪?;
(七)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九條 城管部門或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規劃部門應及時將案件及卷宗移送廣陵區政府,區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城管、規劃部門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老城區民房建設風格形式按設計導則操作。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民房建設,應遵守相關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以往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對民房規劃建設管理有新的規定,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