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然而光有職業道德并不能減少醫患糾紛,還得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過硬的醫術,好的醫術是減少醫患糾紛的最根本措施。古代中國注重農耕文化和儒釋道義,因此也約束著醫者的行為。
古人看病遵循“醫不三世,不服其藥”的觀點,此說最早見于《禮記·曲禮》,其意思就是強調臨床經驗對醫生的重要。但是即便醫術再高明,職業修養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絕醫療風險,難免出現醫患糾紛。為了盡量減少麻煩,古代醫生十分注重自我保護,在行醫時會“挑病人”,拒絕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史記.扁鵲列傳》記載,扁鵲認為“病有六不治”,即六種人不接診,第一種人“驕恣不論于理”。這種病人傲慢放縱,不講道理。大家可以翻開中學語文課本回顧一下《扁鵲見蔡桓公》,傲嬌的蔡桓公病入膏肓快要死的時候派人去請扁鵲,扁鵲卻跑了,為啥?不跑,一代名醫可能就此嗚呼哀哉了。

二是“輕身重財”,太愛錢,銅板看得比小命還重要。三是“衣食不能適”,太講究吃穿、過于挑剔,對醫生更是如此。四是“陰陽并,臟氣不定”,體內氣血錯亂、臟腑功能嚴重衰竭,屬于本來就治不好的,千萬別逞能硬治。五是“形羸不能服藥”,整個人瘦弱得跟紙片一樣,連藥都不能吃,是藥三分毒,保不齊反倒被藥毒死了。六是“信巫不信醫”,本來就不相信醫生,只相信巫術,病治好了以為是鬼神保佑,治不好責任肯定全推到醫生上。
“六不治”明確的指出了哪六種人最容易成為醫鬧,讓醫生都提防著點,碰到這六種人,學習扁鵲“望而還走”吧。
古代醫患糾紛的產生也與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有一定關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診時,為了“考驗”醫生的醫術,有意不將真實病情說出來。宋代文學家蘇東坡曾談到當時病人對醫生的不信任情況:“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驗醫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清周亮工在其《書影》一書中曾批評這種現象:“不以病試醫……不告醫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笑林廣記》載有一則坑醫生的笑話:一人家窮,拉肚子,對醫生說我沒錢,你幫我治好,我請你吃飯,吃蒸羊羔蒸熊掌蒸鹿尾……醫生同意了,給他開藥,吃完,好了,想賴賬,對醫生說我還是拉肚子。按說這事就賴過去了,誰知道這個醫生較真,專門等他上廁所的時候過去,看到他拉的都是干糞,怒不可遏地指著他說:“撒了這樣好糞,如何還不請我?”
唐宋開始依法處理醫患糾紛
古代很多醫患糾紛大多是“私了”,唐宋開始通過法律來處理醫患糾紛。
唐朝十分重視藥事管理,為了保證用藥安全,頒布了中國第一部藥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處理醫療事故的專門條文,《雜律》“醫合藥不如方”條規定:“諸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疏議中還特別重申,即便“于人無傷,猶杖六十”。

元朝的法律不僅嚴懲“假醫”,還對官辦醫療機構惠民局在“醫療救助”方面做出了規定,解決醫生沒有錢不看病的問題。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詔,要求“各路置惠民藥局,擇良醫主之,庶使貧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而到了明朝,處理醫患糾紛時,已出現了第三方仲裁、鑒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醫殺傷人”條:“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也就是說,出現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生要被砍頭。《大明律》在處理醫患糾紛時亮點不少,如違規的醫生“不許行醫”,此即現代所謂吊銷行醫資格證,處理事故時,“責令別醫辨驗”,這“別醫”就是其他醫生,相當于現代醫療事故的第三方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