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市廣大人民群眾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大人民群眾智慧與文明的結晶。保護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長沙,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生存狀況堪憂。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乏人,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全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積極發動群眾,組織開展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整個普查工作要爭取在2006年完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市和區、縣(市)兩級名錄體系。
(二)推動保護試點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新的工作,要采取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的方式循序漸進。要在普查的基礎上,選擇具有獨特歷史文化價值、特色鮮明、處于瀕危狀態和工作基礎好的項目作為試點。如:長沙湘劇、長沙彈詞。試點要針對該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現狀,制定保護標準和具體保護措施。通過試點,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層面、不同門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驗,探索出符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的新思路和新辦法,并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在全市全面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各種方式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傳播和合理利用。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制定專門保護方案。經長沙市人民政府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群眾藝術館、市圖書館、市博物館及各區、縣(市)文化館、圖書館和文管所等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失。市群眾藝術館、市圖書館、市博物館及各區、縣(市)文化館、圖書館、文管所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有條件的區、縣(市)、部門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鼓勵民間團體、社會組織和傳承人,建立專題博物館收藏和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對具有一定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合理開發利用。
三、落實有關責任,提供可靠保障
(一)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成立長沙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市文化局為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評審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規劃局、市廣電局、長沙晚報集團、市文物局等部門以及市文聯等群團組織要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參照市里的作法,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各項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方面力量共同參與。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入機制。市財政從2006年起安排保護工作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區、縣(市)也要將保護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要制定吸納社會資金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投入機制。
(三)加強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市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化機構,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建設一支業務素質好,年齡和專業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訓體系。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學、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如歌圩、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
第三條 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
(一)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湖湘文化的貢獻,展示我市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三)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四)落實《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有關要求;
(五)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文化資源。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方面具有獨特價值。
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重點做好下列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收集、整理、申報、保護工作:
(一)湘劇、花鼓戲、長沙彈詞、長沙評書、長沙漁鼓、長沙山歌、木偶戲、皮影戲、民間故事等地方文學藝術;
(二)湘繡、湘菜、石雕、陶藝、剪紙等傳統工藝;
(三)老字號、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風情等。
對申報項目評審時注重下列標準: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體世代傳承的特點;
(三)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四)符合以上條件,且處于瀕危狀態。
第六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地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七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級行政部門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八條 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評估、論證,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報。申報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將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產生。
第九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五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條 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組建“長沙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委庫”。評委庫人員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委庫由30人組成。評委庫中的評委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每次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委員在評委庫中隨機抽出9-11人擔任。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八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