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食品安全依然是懸而未決的社會治理難題。從地溝油的黑色產業鏈,到火鍋底料的反復回收使用,再到“三無產品”的屢禁不止,這些問題不斷挑戰著現代人的飲食安全底線。更令人憂心的是,在追求效率的時代,過度加工的食品充斥市場,預制菜更成為餐飲行業的普遍選擇——這或許正是社會發展必須面對的“成長煩惱”。
回望古代,在沒有現代科技加持的農耕社會,食品安全問題其實更為觸目驚心。受限于落后的生產條件和監管體系,摻假使雜、以次充好等現象比比皆是。唐代《朝野僉載》就記載過”以馬肉充牛肉”的奸商行為,宋代《夷堅志》中更有“酒中摻水”“米中摻沙”的市井記錄。與今天相比,古人在食品安全方面面臨的挑戰,或許更為嚴峻而原始。
食品安全意識的萌芽
“民以食為天”的古訓,道出了飲食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核心地位。早在先秦時期,智慧的古人就已經意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周禮·天官冢宰》中記載了周王室設立的“食醫”一職,專門負責“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這可能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食品安全官員。這些食醫不僅要精通醫術,還需掌握各類食材的搭配與禁忌,確保王室飲食的安全與健康。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日益頻繁,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顯現。《論語·鄉黨》中記載孔子“食不厭精,膾不厭細”的飲食習慣,并特別提到“魚餒而肉敗不食,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反映了當時士人對食品質量的嚴格要求。齊國名相管仲在《管子·輕重甲》中提出“市賤鬻貴”政策,主張政府應干預市場,平抑物價,其中也包含了對食品質量的監管思想。
到了漢代,食品安全管理開始制度化。《漢書·食貨志》記載了漢武帝時期設立的“均輸官”,負責監管各地貢品的質量,其中自然包括食品。漢代法律對食品安全也有明確規定,《二年律令》中的“賊律”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余。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與盜同法。”這條律令明確指出,如果干肉有毒導致人生病或死亡,必須立即焚燒剩余部分;如果是官府的干肉,同樣要焚燒;如果不執行焚燒命令,相關官員將按盜竊罪論處。這種嚴厲的懲罰措施,體現了漢代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
唐代是中國古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時期。唐律中設有“行濫短狹”罪,專門懲治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唐律疏議》明確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這里的“行濫”指質量低劣,“短狹”指尺寸不足,雖然條文主要針對手工業品,但也適用于食品領域。唐代長安城作為國際化大都市,人口眾多,食品供應復雜,政府設立了“市署”管理市場交易,其中就包括對食品質量的監督。《唐六典》記載,市場管理人員需“察偽濫之物”,對不法商販進行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醫圣孫思邈在《千金要方》中專門論述了飲食衛生的重要性,提出“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生”的觀點,并詳細記載了各類食物的相克相忌,如“羊肝不得合椒食”“鱉目凹者不可食”等,這些知識通過醫書傳播,提高了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與挑戰
兩宋時期,商品經濟空前繁榮,城市中酒樓茶肆林立,食品安全問題也更為突出。北宋開封府“夜市直至三更盡,才五更又復開張”,熱鬧的夜市中自然少不了各種小吃攤販。為應對這一情況,宋代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宋刑統》繼承了唐律對“行濫短狹”商品的處罰規定,并進一步細化。更為重要的是,宋代首創了“書市令”制度,要求商販在商品上標明生產者姓名,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追溯責任。這種“物勒工名”的做法,與現代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
南宋吳自牧在《夢粱錄》中詳細記載了臨安城繁榮的餐飲業,同時也透露了當時政府對食品衛生的管理措施。書中提到臨安“處處各有茶坊、酒肆”,而官府會定期“點檢”這些場所的衛生狀況。特別有趣的是,當時已經出現了類似現代“外賣”的服務,《東京夢華錄》記載“市井經紀之家,往往只于市店旋買飲食,不置家蔬”,說明外出就餐和購買現成食品已成為常態,這無疑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元代雖然統治時間不長,但在食品安全方面也有建樹。元政府頒布的《至元新格》中規定:“諸偽造藥品及有毒食物,致人死傷者,處死。”這條法律將有毒食品與假藥并列,處罰極為嚴厲。元代飲膳太醫忽思慧所著的《飲膳正要》,是中國古代一部重要的飲食衛生專著,書中不僅詳細記載了各種食材的性味功效,還特別強調了飲食禁忌與衛生要求,如“飲酒后不可食紅柿”“魚無腮者不可食”等,這些知識對預防食物中毒有重要指導意義。
明清時期,隨著人口增長和城市發展,食品安全問題更加復雜。明代法律對食品造假的處罰相當嚴厲,《大明律》規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雖然條文主要針對手工業品,但同樣適用于食品領域。值得一提的是,明代科學家宋應星在《天工開物》中詳細記載了各類食品的加工工藝,其中特別強調了釀酒、制糖等過程中衛生條件的重要性,反映了當時對食品生產環節的關注。
清代食品安全管理更加系統化。《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凡市廛軍民人等,買賣貨物,不依時估,輒敢高抬價直,及販賣米麥等項,插和沙土糠秕等物者,杖八十。”這條法律直接針對糧食摻假行為,處罰相當嚴厲。乾隆年間,蘇州府曾立碑嚴禁“酒中摻水”,違者“重責枷示”,可見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清代醫家王士雄在《隨息居飲食譜》中系統總結了各類食物的性味功效與飲食宜忌,如“蟹與柿同食致霍亂”“河豚有毒須慎食”等,這些知識通過醫書廣泛傳播,提升了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清朝時期的市場發展迅猛,對外出口的茶葉量倍增,因此官府對于市場的食品安全情況更為重視。為了規范售賣,清朝時期出現了“經營執照”,商家必須持照經營。而且在清后期,還出現了對市面上茶葉進行抽檢的部門。相關人員會對茶葉進行質量檢測,如果檢測不通過,整批茶葉都將充公。而且官府還給出了具體的檢驗標準,使商家與官府兩方都有據可依。這些舉措也使得市場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大改善。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清代出現了類似現代食品標簽的雛形。北京同仁堂等老字號藥店生產的中成藥,包裝上會詳細注明成分、功效、禁忌及生產日期,這種規范化的做法也逐步擴展到食品領域。一些知名醬園、酒坊也會在產品上標明生產信息,既是一種品牌宣傳,也是質量承諾。
從古至今,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存。在從先秦到明清,中國古代的食品安全管理經歷了從自發到自覺、從零散到系統的發展過程。無論是《唐律疏議》中的“行濫短狹”罪,還是宋代首創的“物勒工名”制度,抑或是清代嚴禁糧食摻假的法律條文,都體現了古人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這些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古代中國的食品安全智慧,不僅保存在浩如煙海的典籍中,也融入了中華民族的飲食文化基因,成為我們今日思考食品安全問題時不可忽視的歷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