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公布《北京市歷史建筑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
據了解,2019年至2021年,北京市共分三批次公布1056棟(座)歷史建筑。這些歷史建筑時間跨度達700年、覆蓋全市11個區,承載功能多樣,建筑風格多元,是北京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北京市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制定本《規程》。
《規程》共八章、二十六條,適用于北京市歷史建筑的規劃管理相關工作。歷史建筑類型包括合院式建筑、近現代公共建筑、工業遺產、居住小區和其他建筑。尚未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但已獲得市級及以上認定的工業遺存或區人民政府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參照執行。
《規程》堅持保護第一,明確分類管控底線。根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干預程度的不同,將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措施分為日常保養、維護修繕,以及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而實施的原址復建、遷移和拆除。并界定以上各類保護行為邊界和底線要求。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過程中的文字、圖紙、照片、錄像等檔案資料記錄、整理和電子化工作,并將有關設計、施工、竣工過程中相關檔案資料及時報送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根據歷史建筑的特點,《規程》區分了保護部分和更新部分。其中,涉及維護修繕和原址復建的,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其真實性,對于確因合理利用需求進行更新的部位,可通過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外部空間適度滿足使用要求,允許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并盡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規程》嚴格對標《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規范規劃審批流程。在維護修繕時,如保護設計方案不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建筑規模、建筑外輪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體結構的,可推出簡化審批措施,提高效率。同時,明確應慎重決策,組織專家對必要性、真實性、協調性進行評審,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研究,必要時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
《規程》強調,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鼓勵在保護歷史建筑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開放利用,通過使用功能優化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